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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3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請人
碩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文
代理人
呂建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3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銳隼實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信│14,149元 │FA1040452 │102年7月25日 ││ │劉敏芝 │用部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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