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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林政佑許碧惠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
    王春雪

  • 上訴人
    李懿哲
  • 被上訴人
    張慧祺即文華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李懿哲 法定代理人 王春雪 李仁章 被 上訴人 張慧祺即文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蔡志宏」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碧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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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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