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政佑許碧惠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上訴人
李懿哲
法定代理人
王春雪
法定代理人
李仁章
被上訴人
張慧祺即文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蔡志宏」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碧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