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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正欣
被上訴人
蔡忠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命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4 年6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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