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正欣
- 被上訴人
- 蔡忠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命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4 年6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