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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告
陳吳玉璉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告
上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志明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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