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10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107號

原告
鄧杏如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告
天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七泰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肆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24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29號判決,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4 ,餘由原告負擔。而原告與被告皆不服,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院法院103 年度勞上易字第3 號判決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9,470 元,其二分之一即4,735 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735 元,其中由被告負擔3/4 即3,551元﹙計算式:4,735 ×3/4=3,551 ,元以下四捨五入﹚,餘應原告負擔即1,184 元﹙計算式:4,735-3,551=1,184 ﹚,應分別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