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5號

原告
王文源
被告
偉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以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身分關係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身分關係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以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1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 萬7,335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