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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俊達美研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啓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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