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四、五月貨款給付期限不一,應分別起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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