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象有形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賴明秀
- 法定代理人
- 吳漢軒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芝
- 法定代理人
- 范姿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