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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昇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法定代理人
王勖毅
法定代理人
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維功
法定代理人
德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州融
法定代理人
謝王君子
法定代理人
謝玉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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