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珏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承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達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