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睿欣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欣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美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