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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永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定明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添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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