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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周宏濤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全藝精密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振東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建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肆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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