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7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國松企業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國松企業商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 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3279 元,專 案補償款40275 元,共計新臺幣63554 元未作繳納。本 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 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債務人國松企業商行為合夥商行,負責人為蔡宏翔,合 夥人為游松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