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2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卞慶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速特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崇舜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