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邱垂元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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