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顏永雄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昱豐環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曜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郭錦紅
一、債務人昱豐環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