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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發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全藝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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