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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信東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彥輝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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