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世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懷特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逸達
人
一、債務人徐逸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懷特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懷特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