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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田曜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海普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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