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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
    黃勝楷即宏憲企業社施棉棉即宏裕工程企業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勝楷即宏憲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棉棉即宏裕工程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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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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