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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聲請人
京典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票據號碼EC7942123、EC7942125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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