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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
    新台濾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聲 請 人 新台濾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新台濾材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峰益五金工業社 │429,796元 │HA0205291 │103年8月5日 │ │ │公司 陳登貴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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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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