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4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41號

聲請人
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鳳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541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1 │海德門精機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46,991元 │JN0000000 │103年7月10日 ││ │限公司 高明豐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2 │海德門精機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00,000元 │JN0000000 │103年7月10日 ││ │限公司 高明豐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