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76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76號

聲請人
蔡學峰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荷蘭商雅得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蔡學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荷蘭商雅得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蔡學峰為荷蘭商雅得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荷蘭商雅得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 條第2 項、第33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荷蘭商雅得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明書、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相對人荷蘭商雅得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3年7月2日士院俊民司成103年度司司字第175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荷蘭商雅得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