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芮尼克
- 相對人
- 加拿大商英傳信國際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前列芮尼克、加拿大商英傳信國際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共同
指定簿冊保 何淑敏
管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加拿大商英傳信國際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何淑敏為加拿大商英傳信國際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加拿大商英傳信國際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加拿大商英傳信國際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董事會決議影本各1 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何淑敏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