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黃彥婷
債務人
菲緹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菲緹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4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菲緹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103 年4 月23日簽發,票面金額174萬8850元,到期日為103 年8 月25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經屆期提示,僅獲支付部分票款,尚欠148 萬8750元,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