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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張中本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曾威和張中本利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曾威和 信 託 人 張中本 債 務 人 利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中本(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利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 年11月1 日登記在案;第三人張中本則於102 年12月11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曾威和。 三、聲請人持有第三人利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張中本、張嘉麟於101 年11月29日共同發票之本票乙紙,面額3398,000元,到期日為102 年11月30日。詎債務人利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張中本、張嘉麟屆期經聲請人提示後未為全部清償,尚有1552,000元及其利息等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臺北市│士林區 │天山 │二 │43 │建│5098 │57/10000│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2224│臺北市中山北路│臺北市士林區天│鋼筋混凝土造│2 層:89.82 │陽台:10.0│全部│ │ │ │2 │七段14巷59弄7 │山段二小段43地│5 層樓房 │合計:89.82 │4 │ │ │ │ │ │號2樓 │號 │ │ │ │ │ │ ├─┴──┴───────┴───────┴──────┴───────┴─────┴──┴─┤ │共有部分:22393建號 1686.0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6/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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