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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邢婕纚

  • 當事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于涵即洪雅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58號聲 請 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婕纚 相 對 人 洪于涵即洪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經提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 103 年度司票字第5758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提 示 日│ │號│ │ (新臺幣) │ │(即 利 息 起 算 日) │ ├─┼───────────┼───────────┼───────────┼───────────┤ │1 │101年9月26日 │18,300,000元 │未記載 │101年9月26日 │ └─┴───────────┴───────────┴───────────┴───────────┘ ┌─────────────────────────────────────────────────┐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3 年度司票字第5758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提 示 日│ │號│ │ (新臺幣) │ │(即 利 息 起 算 日) │ ├─┼───────────┼───────────┼───────────┼───────────┤ │2 │101年10月23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01年10月23日 │ ├─┼───────────┼───────────┼───────────┼───────────┤ │3 │102年4月1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2年4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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