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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請人
太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小羊
相對人
東王營造有限公司即瑞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相對人於102年1月10日以經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更名為東王營造有限公司,有相對人公司變登記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0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裁判費用 │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二 ├─────────┼────────────┬────────┤│ │證人旅費 │ 638元 │ │├───┴─────────┼────────────┼────────┤│ 總 計 │ 638元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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