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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1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15號

聲請人
都泊林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宜琮
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相對人
大方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都泊林公寓C 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都泊林C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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