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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藍蔡誠
聲請人
藍沛楓
聲請人
前列藍蔡誠、藍沛楓共同
相對人
祭祀公業藍引
法定代理人
藍莆森

      藍元鴻

      藍昭雄

      藍清智

      藍有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派下分配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給付派下分配款間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9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78號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03年度司聲字第87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201,464元 │聲請人藍蔡誠預納││ │ │ │。 ││ 一 ├─────────┼────────────┼────────┤│ │裁判費用 │ 201,464元 │聲請人藍沛楓預納││ │ │ │。 │├───┼─────────┼────────────┴────────┤│ 二 │裁判費用 │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裁判費用 │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三 ├─────────┼────────────┬────────┤│ │送達郵費 │ 30,000元 │最高法院103年度 ││ │ │ │台聲字第127號裁 ││ │ │ │定 │├───┴─────────┼────────────┼────────┤│ 總 計 │ 432,928元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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