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成昌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成昌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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