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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
良甫植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良安
被告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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