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金田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再明
- 被上訴人
-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連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通知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