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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號

上訴人
金田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明
被上訴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通知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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