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李懷俊
-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柏棠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許坤立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東昌冷氣空調有限公司、遠鋒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貳萬捌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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