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97號
- 抗告人
- 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賓
- 法定代理人
- 李秋鶯
- 法定代理人
- 龐志成
- 相對人
- 韓林粉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48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紘新公司已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解散,復於102 年2 月10日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609 號裁定准予清算核備,已無清償之責,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清算終結」,係指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實質上已依法完成清算程序而言,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仍未消滅(最高行政法院88年判字第3498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抗辯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609 號裁定准予清算核備,已無清償之責等情,揆諸上揭規定及法律說明,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仍未消滅。從而,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