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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91號

抗告人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騏健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抗告人
黃永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7 日本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76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非訟事件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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