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 債務人
- 廖文從
- 代理人
- 顏瑞成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債務人投資凱安國際有限公司、仲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 、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 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2.提出凱安國際有限公司、仲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股東名冊,並說明債務人擔任上開二家公司董事之期間。 3.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以債務人擔 任仲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營業額超過20萬元, 不符合更生條件,無法提出協商方案致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應 提出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 條所稱消費者即5 年內未從 事營業活動之證明。 4.提出自101 年7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1 年7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6.提出債務人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工 保險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7.提出債務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地○○段○○○○○段00 0 ○00號、基隆市○○區○○段○○○○段000 ○000 ○0 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其現值之鑑定報告。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是否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 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租賃契約及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 成員收入證明,及102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 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⒒債務人配偶李錦惠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提出應受扶養人廖筱筑、廖筱奇101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