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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告
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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