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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陳燁真
  • 法定代理人
    許慶明

  • 原告
    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   告 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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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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