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告
王清文
原告
王慶祥
原告
王慶安
原告
王政
原告
王武雄
原告
王文忠
原告
張王秀娥
原告
王美智
兼上8人
訴訟代理人
王聯村
被告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川
訴訟代理人
張肇嘉
被告
王朝明

      王愛玉

      王懷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肆仟貳佰伍拾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ꆼ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1.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2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54,000元

2.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6 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20,700元

3.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36.9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6,916,050元

4.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 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13,500元

5.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04,250元。54,000+20,700 +6,916,050+13,500 =7,004,2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