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4號
- 原告
- 王清文
- 原告
- 王慶祥
- 原告
- 王慶安
- 原告
- 王政
- 原告
- 王武雄
- 原告
- 王文忠
- 原告
- 張王秀娥
- 原告
- 王美智
- 兼上8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聯村
- 被告
-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川
- 訴訟代理人
- 張肇嘉
- 被告
- 王朝明
王愛玉
王懷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肆仟貳佰伍拾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ꆼ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1.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2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54,000元
2.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6 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20,700元
3.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36.9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6,916,050元
4.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 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13,500元
5.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04,250元。54,000+20,700 +6,916,050+13,500 =7,004,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