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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蘇珈漪
  • 法定代理人
    邢婕纚

  • 當事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婕纚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于涵即洪雅萍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591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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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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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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