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9號
- 原告
- 趙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琪、喬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琪、喬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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