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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告
友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台明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3,0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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