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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告
唯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偉
原告
富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偉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唯他有限公司、富昕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伍佰零捌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合計為壹仟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計算式:4,927,854+5,080,672=10,008,5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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