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15號
- 原告
- 百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大鈞
- 被告
- 昀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計算式:
1,732,500+2,767,500=4,5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
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