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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謝大鈞、俞士華

  • 原告
    百越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昀冠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   告 百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大鈞 被   告 昀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計算式:1,732,500+2,767,500=4,5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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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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