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2號
- 原告
- 謝萬福
- 法定代理人
- 謝東洲
- 訴訟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城律師
- 被告
- 盈達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成
- 被告
- 吳啟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